【违法建筑】停止!“这些”并非真的违建,拆迁请依法补偿,直接强拆肯定违法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目前存在大量的无证房屋,平时自住也没人管,自己也从来没想过房子合不合法的问题。但是拆迁一来,房子合不合法就成了一个大问题。通常拆迁方先查那些没证件、手续不齐的房子,不看具体原因,一刀切给认定房子不合法,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
对于咱农民朋友来说,可能因为不太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征收方说的话,我们就很难去辩驳。自家的房屋补偿要么被肆意压低,要么干脆一分钱都没有。
今天来给大家分析哪些房子应当算作是合法的房屋,拆迁时应当正常补偿。
一、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乡镇企业通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实践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二、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
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
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
原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如果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
六、从政府手中直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
七、有些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一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里和前面第一条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由于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章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您的房屋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却被认定违建,请一定不要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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