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2020年违建不能通通粗暴一拆了之,执意“一刀切”将担责
一、“拆违”不能一刀切
违建,就是指违反相关法律的建筑物,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碰触红线”、“非拆不可”的违建,拆除它们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但是在实践中,有非常多所谓的“违建”,并未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或者其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或者历史因素等造成,因此不能“一刀切”地粗暴对待。
现实告诉我们,扩大化极端化的拆违行为,将造成中小企业、居民财产、固体垃圾污染等各方面的损失,伤了群众的情感,损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一个个原本可以补救的建筑,被当做“非拆不可”的违建而拆除,背后是一个个中小企业、个体户、家庭、个人因此蒙受不可逆转的巨大变故,这些损失积小成大,就是社会就业的损失,国家经济的损失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损失,因此“拆违问题”,影响国计民生,必须慎之又慎!
2020年,将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年,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年,年初的疫情,决定今年依旧面临稳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任务,因此,“一刀切式”拆除违建,于国于民皆为弊端,必将受到严惩!
二、为什么“拆违”难以服众?
◆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目的不纯
什么叫执法目的不纯呢?简单来说,就是拆违的目的不是真的要控制拆除违法建筑,而是为了其他“不当”目的来服务。在拆迁领域,这是我们常见的所谓“以拆违促拆迁”现象,也叫“打着拆违的名义搞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来期望较高的拆迁补偿款,一下子成了零。岂非徒增当事人和政府的矛盾?
◆有些地方政策朝令夕改
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前些年不仅从口号上鼓励,还通过实际行动补贴养殖户,但是近些年,因为环境整治的压力,便开始大规模关停养殖场。先热情引进,后无情关停,这种朝令夕改的变脸,怎能服人?
◆选择性执法
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机关对于所有的“违法者”,都应该一视同仁,平等执法。
但在现实案例中,不少当事人都抱怨,同样是违建,为什么只有我家的“非拆不可”?特权现象和关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大敌,公开、透明、平等才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三、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先别急,因为是不是违法建筑,我们本身心里也有谱。除非到了不拆除无法消除影响的程度,否则,我们都还有其他的补救措施,并非必须拆除。
退一步讲,即便要认定违建,至少也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申辩、做出限拆通知、催告、听取申辩、复核等法定程序,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我们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需要重视的是,行政复议需要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需要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如果过了这两个时间段,将会给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增加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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