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却根本不够换置新房,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还挂着农村的名头,想拿城市房屋的补偿总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另一方面这样的农村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地价、房价早就“起飞”了,补偿给低了农民又买不上房。因此,城中村房屋在拆迁时经常遭遇补偿纠纷。
那么,城中村拆迁究竟该怎样补偿?律师结合多年代理经验,为各位被征收人讲解城中村补偿标准!
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
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是拆一还一。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
若“城中村”的土地仍然为集体土地,但是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此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这样做能够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在遭遇拆迁补偿纠纷时,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着急,此时需要的是冷静处理。一方面咱们可以向当地拆迁部门要求协调处理。当事人需要将相关情况提交到拆迁部门进行认定,协商调整拆迁赔偿的标准,以达到拆迁补偿的心理预期。
另一方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最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诉讼处理。在被征收人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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