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出现这些情况,补偿款不知不觉全流走
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事宜合理性不足,如果在初期纠纷时被拆迁人积极面对问题,及早通过法律问题解决纠纷大部分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对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为被拆迁人总结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很可能成为你维权的关键。
1征地拆迁主体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此条规定了拆迁实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也就是说拆迁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拆迁,此项违法行为是日后维权的关键之一。
02征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当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当按照上述条例发布公告,否则将视为拆迁程序不规范。
3听证告知不规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听证权是被拆迁人在房屋土地征收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如果征地主体拒绝举办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中拒绝听取被拆迁人所发表的意见,将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04调查评估不到位
调查评估工作是对被拆迁人所征收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调查,评估人员对其调查审核,房屋面积、房屋设施、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详细统计,如果出现评估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其房屋评估方法不适用,错误评估致使补偿偏差大就要格外注意了。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有部分地方的拆迁方,仗着在拆迁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清。用农民的补偿款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等,造成补偿款或者安置迟迟不能到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06补偿款分配不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补偿款在由拆迁方统一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民自行协商进行分配和使用。有少部分地方的村组委置集体利益于不顾,公然侵吞补偿款谋取私利,会造成实际到位的补偿款没有送到应得的人手中,这时要积极行使《村委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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