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刚开始进行征收,就将房屋认定成违建?“以拆违促拆迁”
小李是某市人,某市政府在2018年4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称由于棚户区改造,包括小李家在内的一百多户居民的房屋都将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小李一直没能和征收单位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某市规划分局就向小李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小李把自家的房屋拆除。如果小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就会被强制拆除。那么问题来了,规划部门有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权利吗?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没有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把建设停止;
如果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消除,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把影响消除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如果不能拆除,需要把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通过上文中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能够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但这是不是就表明本案中小李家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呢?
当然不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合法建筑的,应该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不应该给予补偿。”
按照上文中的规定,针对小李家的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倘若小李家的建筑的确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发布了公告,规划部门就不能把小李家的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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