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的主体是谁
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往往在进行国家工程时很多时候都并不会刻意的去损害公民的权益, 其实可能建设需要用到房屋和土地也会在征收之后给予足额的补偿当然为了防止漫天要价,一般在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那么房屋拆迁评估的主体是谁?
房屋拆迁评估的主体
房屋拆迁评估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在拆迁的过程中,除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所有资格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是还有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被继承人之间订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为准;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法院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法正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过程当中,对房屋进行评估时的主体是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并且这样的机构并不是当事人随意请来就可以进行的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必须持有国家发放的相应资质证明, 而如果对于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