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害怕的事情还是来了!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迎来拆迁,怎么办?
对于一些老年人和他们的孩子来说,公共住房补偿可能是一项令人担忧的问题。该房屋前期是单位公房,但自己租了几十年,现在如果面临征收,能否得到补偿?
本来公屋租户征收补偿,并而不是一个特别的问题。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屋租户和公屋所有人,均享受赔偿的权利。但到2011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补偿对象“腰斩”,只有公屋所有者才拥有征收补偿,而公屋租户这类补偿对象从此消失。
该规定的立法考虑可能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趋势,公共住房问题将逐渐消失。这是事实,但无论是在北京,上海,还是其他一些城市,都有部分公共住房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公共住房承租人赔偿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那公房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在实践中,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公房承租人的概念,但在一些地方规定中,公房的所有者和承租人仍被列为补偿权的当事人。
就像在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中指到公屋租户支付相关机关规定的相应租金,并且出租单位与其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拥有获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权利。
在其他地方,虽然承租人没有被直接列为赔偿权利人,但地方机关却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作出了努力,即由征收方和公共房屋的产权方签订补偿协议,然后产权方负责迁移并赔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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