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如何主张行政赔偿?
案情回顾
陈某在A镇租赁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租期自2005年1月至2019年1月。2015年6月,A镇某村村委会、不规范畜禽养殖治理办、农发办、“三违”整治办向陈某发送《告知书》,告知其于同年6月12日前办理签约整改,逾期将组织力量代为强制整改并拆除违法建筑。后因陈某并未整改,A镇政府于同年6月19日组织拆除,将其饲养的家禽、家畜及蛋品进行变卖,建筑物内物品予以搬离并登记。陈某不服,以A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案件分析
当事人对于拆违决定或者拆违行为不服,往往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对拆违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损害事实的有效证据,则应承担败诉风险。实践中,被拆违人在主观上往往缺乏取证意识,客观上难以靠近拆除现场,致使其举证能力较弱。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即拆违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强制拆除会导致建筑材料在某种程度上的毁损,影响其重复利用价值,对此被拆违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违法建筑搭建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首先应当得到肯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应负有必要的审慎义务,采用适当方式拆除。若强制执行实施前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对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毁损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相对人自行处理。如相对人在合理期间内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材料灭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行政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包括评估、鉴定或者参照生活经验酌定等,还可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具体到本案中,A镇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考量有关证据情况,结合一般的生活经验进行认定。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实践中,被拆迁人要想在拆违后获得补偿,必须学会主动收集证据,增强证据意识,但是也不能因为举止力量弱,而放弃维权的机会,在征拆的维权过程举证泽责任倒置是一个对被拆迁人特别好的一种方式,知道这一点的被拆迁人还会因为举证艰难而放弃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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