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拆迁中遇到这种情况,不可签字,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我签订了空白协议,还能得到补偿吗?”、“我家房屋要拆迁,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啊?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啊?”、“我房子已经被拆了,但是一直不给我补偿怎么办呢?”。咨询过程中经常听到被征收人这种无可奈何的询问,其实即使被征收人不懂拆迁的相关流程,但是应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签字,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签字。今天小编为大家盘点这些“陷阱”!
一、口头承诺+空白协议
在诉讼中经常说的一句话:证据是官司之根本!这句话无疑是对口头承诺这种形式的否定。一旦被征收人接受了口头承诺式的拆迁,如果在补偿环节,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承诺给出时,被征收人将面临维权取证的难题,口头承诺如何证明被承诺过成为被征收人最头疼的事情。
空白协议的出现也是拆迁中常见的手段,通常来讲,空白协议一般会与利诱相结合。被征收人在签订空白协议时往往会得到征收方的保证,里面包含了太多的奖励、或者优惠,被征收人则出于这种诱惑和对征收方的信任签订空白协议。所谓空白协议通俗理解就是对协议内容的规定不完善,这里面涉及的都是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补偿,空白协议被征收方全部拿走后,被征收人在维权时请征收方出示的协议内容极有可能与当时的承诺不同,造成补偿受损。
二、先拆迁,后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往往在实际的拆迁活动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的进度或者其他的目的而采取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出于对征收方或者村委等相关部门的信任,盲目的同意了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可是这样的拆迁方式对于后期补偿的落实有极大的隐患,可能会造成房屋已经拆迁,但是并不能得到最初同意的补偿方案或者极大的降低补偿的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合理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三、不公告
征收过程繁琐且审批手续复杂,需要层层的审批和公告。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对拆迁的项目、补偿标准、位置、范围、批号、用途等等诸多信息进行公示。作为被拆迁人,对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一定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这其中涉及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公告、评估公告等对征收补偿标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签订相关文件的时候要仔细核对内容是否与征收的项目符合,与相关部门承诺的是否一致,如有疑问,需进一步了解和解决。
四、拆迁主体不规范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征收主体资格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何以村委会、镇政府或者某某指挥部的名义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就要小心了,需要谨慎的核实他们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的土地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地区不同所以最终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介于这样的情况让很多被征收人出于迷茫的状态,在面对征收方咄咄逼人的气势时,只能听之任之,反而失去了很多应得的补偿标准。国家确实没有就征收补偿给出明确的金额规定,但是不代表着没有标准。首先不能降低居民的生活水平。其次补偿就不同的土地性质给出的补偿内容也是不同。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等。被征收人应该根据自己房屋和土地的情况结合征收政策了解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最后根据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确定是否自己得到合理补偿结果。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征收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的文件、公告、程序众多,作为不太懂法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核实或者谈判的时候,发现任何有违自己意愿,或者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都应该谨慎起来,寻求专业的律师咨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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