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直管公房腾退政策了解吗(二)
小编通过前文为大家分享了直管公房腾退的含义以及直管公房腾退的合法性依据和实施单位,接下来小编继续讲解直管公房腾退的相关内容。
四、直管公房腾退原则
根据《通知》直管公房腾退的实施要坚持如下原则:(1) 自愿申请。所谓自愿是指承租人的腾退并非是政府征收、征用,而是由承租人主动申请后由实施主体受理,计算货币补偿,签订腾退协议。“申请式”的方式确定了直管公房腾退的性质是承租人意思自治的,而非行政强制性的;(2)整体统筹。整体统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定向安置房源的统筹使用,一个是未申请腾退人的平移置换,即对直管公房的统筹使用。前者目的在于保障腾退工作的有效进行,为申请腾退人的住房提供有力的保证,不至房屋腾退后,发生腾退人无房可住的现象。后者则是为了更好的对直管公房进行修缮和使用,实现空间的自愿合理利用。(3)保护修缮。保护修缮是此次直管公房腾退的主要目的之一,保护古都风貌,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老城复兴。所谓保护修缮是指以原有风格保护为主,而不以市场营利、现代化使用为导向。因此禁止破环性的完全翻建重修。(4)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包括对未申请腾退人的平移置换、集约管理,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腾退后对直管公房的使用方面。根据《通知》,腾退后的直管公房并不禁止经营性质的使用,甚至鼓励将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同步实现直管公房作为老城区建筑的历史意义和其位于核心地段作为经营场所的经济意义;(5)市场引入。如前所述,《通知》规定了实施主体可以是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由此可见,引入了市场主体,小编认为在直管公房腾退过程中引入市场主体,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问题缓解政府腾退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顺利实现后续直管公房经营利用的对接管理。
五、直管公房腾退产生纠纷的诉讼性质
我们知道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启动的是民事诉讼,那么直管公房腾退产生纠纷的诉讼性质是民事还是行政呢?前面讲到直管房屋腾退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那么由此引发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果是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小编认为在审核腾退申请和确定被腾退人方面,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问题,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至于腾退补偿的确定等腾退补偿协议事项,笔者认为腾退补偿协议主要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意思表示,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小编希望通过对承租房屋腾退政策的解读帮助广大公房承租人了解政策,从而做出有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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