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时间节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很多地方开始开展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经常会出现被征收方权益受损的情况,被征收方如果想要维权,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进行维权。今天小编就结合小故事为大家细数几个维权的时间点。
故事一:小白的房屋前段时间据说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小白认为房屋的征收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于是想要通过法律手段阻止该项征收行为的实施,但是她并不明确他应该在何时提出自己的不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被征收方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方若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自征收方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事二:小青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小青积极配合征收方的工作,小青在收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后,总觉得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却不知如何进行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如果对评估报告存有疑惑,出具该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进行解释或说明。同时,如果被征收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方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则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故事三:小许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直和征收方无法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后征收方出具了征收补偿决定,小许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满,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小许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方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自复议决定仍存有异议,则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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