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都有哪些?遭到拒绝怎么办?
导读: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路的重要一步。
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未得到切实的履行。面对公民的申请,政府常用的借口有以下几种:
1、申请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应该证明这一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常常滥用上述规定,随意给申请人扣上“申请理由不合法”的帽子,并以此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如:政府会先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信息用途的说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说明,有的政府机关就会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的证明材料。总之就是要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从而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目的。
2、申请内容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实践中,部分政府则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得,政府只是想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即,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不得公开。而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该由保密机关认定。
实践中,这一借口比较少用,但还是存在着部分政府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实践中,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政府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5、不作答复
实践中,还有某些政府部门遇到信息公开申请,就采取沉默态度,既不拒绝,也不答复。
这些政府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为,申请人也无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政府机关。
申请人如何救济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救济: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其实政府在找各种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的时候,大都知道自己是违法的,只是他们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政府说不符合公开要求大多数申请人就会相信,即使部分人不信也没办法,因为他们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对。
其实仔细想想就知道,政府真的有底气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我们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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