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金】高额拆迁奖励,敢不敢拿?能不能拿?
由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不知从何时起给予高额的拆迁奖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越来越常见。
众所周知,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行动力。而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这也是设立拆迁奖励的初衷——对配合拆迁、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进行奖赏继而促进接下来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设立拆迁奖励是合法行为,而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搬迁工作的进行,避免了“钉子户”的出现。
但是,正常情况下的征地搬迁奖励一般数额不多,只是一种鼓励方式,并非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可是,在现在的房屋征地补偿中,拆迁奖励的金额越来越多,奖励的方式也越来越复杂。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时讲到“我们这里的征地公告上写了谁先搬迁,奖谁钱。前三户搬迁的奖十万现金,前五户搬迁的奖五万,前十户搬迁的奖三万。而且最先搬迁的还每人奖七十平的门面房。律师,你说我要不要签字搬迁呀?”
这种补偿标准不高,拆迁奖励却奇高无比的现象究竟是正常的吗?最先搬迁,获得拆迁奖励的住户又是否确实比其他住户得到了更大的利益?
实际上,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拆迁奖励是由征收方自己提供的,因此拿到就是赚到。但是,拆迁奖励其实是被征收人自己的钱,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只是被征收方利用了。从最终结果来说,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同时,现在这种拆迁奖励慢慢地已经成为了征收方的利刀、被征收方的枷锁。被拆迁人面对越来越高的奖励费损失,随着时间的流逝内心会越来越焦躁不安。对于那些不明就里的拆迁户而言,他们会想反正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如果我不领这多出来的奖励就让其他人领了,所以我还是赶紧签字搬迁吧。
这实际上就是在被征收方之中造成矛盾,从而想拿被奖励的多数人来胁迫不想拿奖励的少数人签字。更重要的是这样就使被征收人忽视了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使得被征收拆迁方模糊掉了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利益。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由于许多被征收人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浅薄,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的利益。从而掉入征收方所设立的陷阱,造成巨大损失。
所以,在征收补偿中,面对变了味的“高额拆迁奖励”,您应当怎么办呢?
1、首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征收补偿款是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利益,不论是否拿奖励,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基础。不能因为见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昏了头,不顾三七二十一就签字搬迁,到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2、坚持“先补偿,再搬迁”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先补偿,后搬迁”是基础,即使您想要拿拆迁补偿也应当警惕征收方是否做到了“先补偿,后搬迁”,不要为了拿奖励,而随随便便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最后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因此,对于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额拆迁奖励一定要提高警惕,平心静气,不要为了所谓的高额“奖励”而丢失了自己应当的补偿款,丧失了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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