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签订补偿协议,不满意还能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吗?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之前已经和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了,但是我后来发现该征收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点,我还可以针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都存在这样的困惑,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大家应当明确征收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是对补偿数额的认可,即便被征收方后期对征收补偿协议后悔,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则不能就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方在签署补偿协议后,在无证据情况下无法就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是否可以就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行为阶段、补偿行为阶段以及实施行为阶段,三个阶段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征收方就补偿协议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意味着无法就征收行为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实施行为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签署补偿协议只是意味着放弃了补偿阶段的相关诉讼权利,被征收方仍然有权就征收行为或实施行为提起诉讼。
同时,被征收方如果就征收行为或实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一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问题,被征收方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被征收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第二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如果被征收方想要就征收行为或实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定根据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确立诉讼请求,不可对整个征收行为或实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目前最高法对签订补偿协议后再就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持支持态度,但是各地法院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持否定意见的。大家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历的时间过长,诉讼难度也比较大,这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对于补偿金额不满意的,切记不要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想要通过确认土地征收行为违法来进行维权,其难度较大,时间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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