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法律规定要被收回的几种农村房屋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非常重要。对于农民,宅基地、承包地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发展,这就造成了农村土地的荒废。但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是国家现代化的稳定器,也是农民的基本保障与社会保险,所以保证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流转是必须的。
因此,针对现在农村某些地区存在的乱用土地建造房屋,或是房屋荒废无人打理等情况,国家将会严厉管控,甚至某些种类的房屋将会被回收。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可能被回收的几类农村房屋,希望您注意,避免自身利益的受损。
一、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的房主去世,如果无继承人也无受赠人也即表明房屋得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这类房屋被回收是合法、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
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是需要区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情况来处理的。
由于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非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继承此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户所有,因此即使是非农村集体成员也是可以继承此房屋的,只有当此房屋倒塌、不存在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和已经倒塌的房屋是要被国家回收的。
总之,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是有权利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但无权继承宅基地,在此房屋倒塌前,其所有权属于继承人。如果此房屋倒塌,则房屋是要被回收的。
三、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导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承包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放弃,则其所有的农屋可能会被国家收回。
四、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
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所以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是要被收回的。
五、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两年之内没有修复、闲置坍塌的农房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六、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
主要看已经确定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该拆迁的拆迁、该回收的回收。
以上六种农村房屋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被回收的。因此,农民需要予以注意,例如要及时对坍塌的房屋恢复使用,否则一旦过了两年就有可能被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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