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正确签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律师在回答咨询案件时,也总会问一句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补偿协议为何如此重要,为何大家都特别关注有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征收补偿协议主要指的是征收双方根据《征收条例》规定的内容,就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置换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周转用房或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约定一致后签订的协议。这一协议对于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能获得多少钱尤为重要。大家一定要明确征地拆迁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约定征收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一个合同,只要双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协议,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双方签订的手段方式合法,则一旦协议签订则属于有效力的合同,双方受到合同的制约。所以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稳住心态,不能被忽悠乱签协议。
同时,大家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内容,以防自己的权益受损。第一,不能签署空白协议。空白协议指的是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具体内容没有被填写补充,一旦被征收方签订该协议,则会将自己从平等位置降至被动地位,被征收方后期维权相当困难。第二,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包括下列事项,即(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这些内容都是补偿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事项,一旦缺少一项都可能会造成被征收方的损失。第三,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如果有条件的一定要请律师审查完进行签字,如果没有条件请律师,也需要和家人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在签字,这样能够更好的维护被征收方的权益。
上述的内容都是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重视的问题,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相关内容,避免产生权益受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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