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收方不理不睬,被征收人怎么办?

安徽的小李继承了父母留下来的房屋,前些年政府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小李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周边要进行修路,这原本是件好事,小李听说了之后就立马赶回了老家,想要积极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但是征收方却每次都回避,不愿进行协商,小李觉得总不能这样耗着,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其实非常多,征收方在启动征收项目后迟迟不进行征收或者由于征收补偿无法谈拢而只对周边进行征收,独留一家,这样的事情对被征收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那么此时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征收方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吗?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征收方不理不睬,被征收人怎么办?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相关部门什么时候进行征收项目,什么时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方的事情,被征收方并没有权利进行过问,同时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方行使的行政权力而非需要履行的行政义务,征收方并不必须对被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而这样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知,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而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上述案件中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主要是为了修建道路,而被征收方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被征收方的房屋处于道路的安全范围之外,被征收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方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对被征收方的生活居住造成了严重影响。

征收方不理不睬,被征收人怎么办?

同时,我们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是不可分割的内容,必须要做到职权统一,即行政机关享有多大的权力,就需要履行多大的职责。如果征收方超出法定的职权实施征收项目,就是滥用职权;但是如果征收方有相应的职权但是并不使用,则属于行政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李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小李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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