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评估结果不合理,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山西小李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这对于小李来说是个提高生活水平的好机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小李一直配合征收方进行拆迁工作,但是当小李拿到房屋评估报告结果时,却犯了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过低,征收方根据评估报告所提出的补偿价格不足以支撑小李买新房,小李一直不知该怎么办?在征地拆迁事项中很多被征收方都会遇到类似小李的情况,此时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是否可以事先预防呢?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由于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数额确定的基础,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房屋价值评估的过程,如果征收方在没有经过房屋评估就直接进行拆迁,会严重危害被征收方的权益。很多被征收方并不重视也不配合房屋评估工作,导致房屋价值迟迟无法进行确定,最终征收方经常会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强行拆除房屋,导致房屋损毁,价值无法确定,被征收方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房屋征收评估过程是大家一定要重视的事项。那么对于房屋评估事项大家需要知晓哪些情况呢?
首先,被征收方享有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市场上的房屋评估机构鱼龙混杂,被征收人在选择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被征收方在收到房屋评估结果时应当及时审查四项内容,即(1)评估时节,是否严格按照先报批、再评估的顺序进行;(2)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查看房屋评估报告中是否具有评估机构专用圆形公章盖章和评估师签字;(4)查看评估报告中是否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这些内容是评估报告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同时,如果被征收方认为评估报告的内容并不符合规定或者评估报告结果不合理,则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被征收方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该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同时需要在书面申请中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房对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大家一定要在上述的期限内进行救济,由于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超出时效,可能会出现维权无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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