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征收】关于果园征收,被征收人需要了解什么?

我国自古以来都将土地看做是农民的命根子。同样的,土地对于果园园主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生活之本,俗话说的好“一亩园十亩地”,果园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具有大量果树,因此园主需要对果园进行养护,其养护的成本高于普通耕地,同时果园相对于普通农作物而言,其种类具有特殊性,并不能直接按照普通耕地的标准进行征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不了解果园的价值,导致所提出的果园征收补偿过低,严重侵犯被征收方的权益,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被征收方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小编就针对果园地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果园地征收的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的果园类型根据其承包的方式可以划分为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和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园。家庭承包地果园,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土地进行种植的果园,此种类型的果园在征收时,果园园主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而其他承包方式的果园主要指的是通过协商、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以获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地块进行种植的果园,对于这种果园的征收,果园园主可以得到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同时,对于家庭承包地果园而言,也包括以下的三种类型,即(1)临时用于培育和终止桑苗、果苗以及其他苗木的土地;(2)原本是普通耕地,后用于改为果园、花卉园以及用于种植桑树、茶树等树木的土地;(3)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连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等树木的土地。

关于果园征收,被征收人需要了解什么?

果园在征收的过程中,其征收同样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而言,需要根据果树的类别和树龄进行相应的补偿。果树具有不同的生长阶段,包括培养期、出果期、盛果期以及衰老期,每一个阶段的补偿标准不同,在计算补偿时需要将果树不同阶段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棵数进行补偿,对于当季的果实应当按照市场的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进行计算,同时在计算征收补偿时,还要对果园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因此果园征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计算补偿款数额,如果果园园主不明确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可以到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详细规定果园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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