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评估给的补偿太低了,远远低于市场价,怎么办?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给的补偿低,殊不知决定补偿高低关键的一环在于评估,评估的价格是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评估价格高补偿高,评估价格低补偿价格就低,据此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评估机构的相关规定,免得被征收人在评估中吃亏。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因此,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决定的,那么评估机构的产生就是违法的,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很有可能被撤销。
二、从哪些方面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评估报告的形式:第一,评估时间。合法的顺序应当是先报批、再评估;第二,是否有资质?不仅评估机构要有资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也应当具备评估资质;第三,检查签字盖章。房屋评估报告中应当同时有评估机构盖章和评估师签字;第四,检查有效期。评估报告中应当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上述内容均是评估报告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当事人要仔细审查!
最主要的是当事人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评估报告内容的合法性:(1)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2)评估的方法。评估方法选不对,评估结果就会大相径庭;(3)评估的项目,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是当事人需要核查的。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2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作出补偿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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