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面对违法征地占地,怎么办呢?
导读: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9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一、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三、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四、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六、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作出明确要求
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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