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第一套人口安置已经用完了,第二套房拆迁还能获得安置房吗?
经常有人向小编咨询这样的问题:自家有两套房屋先后遇上拆迁,当地政策规定已经被安置的人口不能二次被安置,第二套房屋再次遇上拆迁时只能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下面小编就该问题与大家讨论!
上述情况一般出现在按人口安置的征收过程中,一个人不能两次获得安置房,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只能经历一次拆迁,这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农民的意愿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或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上较多出现按照人口安置的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较少出现人口安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违法建筑才不予补偿,那么合法的建筑为什么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补偿呢?
小编认为实践中之所以有这种地方性政策,可能是出于如下原因:一是为了降低补偿;二是法律规定了农村一户一宅,如果一户多宅仍然能够获得补偿,那么与一户一宅的规定会相悖。但是如果村民已经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遇上征收就应当按照补偿方案获得补偿。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张三是A村人,其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2005年其还在B村买了一处房子并办理了登记。张三家有5口人,全部居住在A村,2013年A村房屋拆迁,5个人全部作为被安置人口获得了安置房。2017年B村的房屋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这种情况下,张三如何补偿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张三至少应当获得与自己房屋面积大小相同的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征收方不得以张三2013年获得了拆迁安置,拒绝给予张三合理的补偿。
如果有朋友遇到上述问题,可以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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