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偿决定到期后没有复议诉讼,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如果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那么到期后征收方就可以申请司法强拆。因此,小编专门写此文为大家介绍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
关于司法法强拆的前提条件就不再赘述,本文着重介绍申请司法强拆的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司法强拆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申请强拆的时间:具备申请司法强拆的前提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申请强拆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要求限期内腾退房屋,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申请强执执行。
第三,向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法院受理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之后7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属于情况复杂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是关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考虑被征收人的意见?《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此,当强制执行申请书出现上述情况时,在作出裁定前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最后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内容可知,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法院作出的程序合法,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告知申诉人与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
以上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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