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无效】警惕,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一)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
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征收人不具备征收权利能力;
2.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
(二)签订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务必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禁止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使他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订立的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查明确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补偿协议的内容违法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1.协议内容违反批准文件规定,如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方案以及征收计划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该补偿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2.超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期限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征收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以及确定的周转过度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补偿协议可能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1.为达到违法目的而订立的虚伪的合同无效;
2.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虚伪的合同掩盖另一个真实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虚伪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被虚伪合同掩盖的真实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可以有效,反之,也应无效。
(五)程序违法严重
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若违反程序,可能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5.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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