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让我同意搬迁可以,请先给我合理补偿
导读: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还未拿到合理补偿,就被强迫搬迁,甚至是房屋被强行拆除,这些情况是绝对违法的!
房屋征收补偿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补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此外,“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征收方履行了“先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该按期搬迁:
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的期限由补偿协议约定或者由补偿决定确定。
司法强拆问题:
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征收部门履行补偿义务之后,被征收人有搬迁义务,特殊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该条文,合法的强制搬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搬迁;其二,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此外,强制搬迁也要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意味着政府在申请司法强拆时,要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此后才能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包括四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括三部分: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性房屋,还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此处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
4、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奖励主要针对的是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则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补助则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救助等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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