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要等着被强拆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可能会因为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导致对房屋征收久拖不决,征收方为了快速达到拆迁的目的,而给被征收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有些征收方“以违代拆”,对被征收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那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意味着自己房屋要被强拆,没有争取合理补偿的可能性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下面由小编带大家来分析分析这个《限期拆除通知书》。
作出机关是否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的是要根据自身房屋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判断作出主体是否正确,以防被相关部门的违法通知予以迷惑。
是否依法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相对人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并应当将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相对人。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些征收方为了达到违法拆迁的目的,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时不会告知被征人享有上述权利的,其行为已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被征收人有权以此为由复议或者诉讼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合法,并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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