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农村刚开始,村长就鼓励忽悠大家签字拆房?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有些农村,家族族长、村长或者村里的致富带头人,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威望,有的让人生畏,有的让人敬仰,甚至在一些还不具有成熟法制观念的农村,村长还能够掌握一定的裁判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有些村长收受回扣,和开发商互相勾结,来逼迫村民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律师想说,这些见诸于影视作品的现象并不是虚构的,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十分常见。
那么,村长到底有多牛?到底能够在拆迁的过程中享受什么样的权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村长究竟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所谓村长,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行政机构(最低一级的是乡行政机关),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所以,村委会并不具有行政权力。
相反,村委会所具有的就是一堆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例如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将村民的意见反映给行政机关等等。只不过在有些地方,没看见村委会履行几个义务,作威作福的事情倒是挺多。
既然村委会不具有行政权力,那么具体到拆迁领域中,村委会扮演的角色就很简单了。记住小编总结的五个要点就可以了。
第一,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拆迁的角色。
其不具有启动征地、批准征地的权力。倘若村长说拆,你不想拆,那就直接拒绝。
第二,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补偿标准的角色。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不能决定征地补偿费的标准,一定要把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通过讨论的方式来决定。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会议中的内容不能使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违反这项规定的,需要由乡、民族乡、镇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该条规定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给那些不满意决议的村民一种救济途径。
第三,村委会一定要当好服务者的角色。
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等事项以及实施情况,村委会都一定要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公布不真实或者不及时公布的,村民能够向县级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该负责核实调查,责令依照法律公布;
经查证的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该依照法律来对责任进行承担。此外,村委会还应该建立村务档案,其内容应该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第四,村委会能够成为执行者的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之后,能够把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就是说,村委会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能够成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执行者。具体情形包括:
(一)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
(二)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使用的;
(三)由于迁移、撤销等原因而停止对土地进行使用的。
通过法条的具体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面,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和公益事业,不是说征收就能征收的。
此外,村委会还能够依照法律成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来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村委会能够作为拆迁人成为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但相关批准文件或者拆迁许可证仍然需要依照法律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依然不是决定者,只是一个执行者。
第五,村委会有时会成为腾退人的角色。
在协议拆迁、腾退拆迁的项目中,村委会经常会以腾退人的身份出现。但这类程序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依据,所以这类腾退中村委会也只能是与被腾退人(村民)进行谈判和协商,而不具有任何强制搬迁、将房屋强制拆除的权力。
最后,我们应该怎样应对村委会的无理要求呢?毕竟村长还是有一定威望的。小编在这给大家提个醒,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纸老虎,我们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就不惧怕任何形式的胁迫和威逼。具体来说有三点:
(一)你有拒绝村委会的“征地”“拆迁”要求的权利,倘若对方的态度强势,能够向当地的国土部门等上级单位提出查处的申请或者举报;
(二)倘若上级单位漠视举报,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不理不睬,我们还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三)倘若遇到了“强征”、“强制拆除”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以录像、录音的方式把证据保留下来,随后再用法律诉讼的方式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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