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农村实施一户一宅制,一户多宅合法吗?
导读:大家都知道,农村建设住房需要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规定的标准。我国土地少人口多,农村耕地资源很紧张,所以国家为了减少建房占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实行一户一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家里一户多宅的情况一定都是违法的吗?
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的。国土资源部曾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作了规定,也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成年子女建婚房。农村家庭可能子女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结婚或其他原因出现住房需求,住房不够于是另外建了新房,这时可以办理分户解决问题。《通知》中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情况二
同村流转住房。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目前存在买卖房屋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承租、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流转买卖中,双方均应是本村村民,户籍未迁出本村、在本村居住,并且要注意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未超当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地方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可能出现一户村民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面积总和如果未超过本地面积标准就可以按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另外在《通知》中,还规定了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要分阶段处理,如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情况四,继承家中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朋友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是自家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应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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