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容易遇到的6大问题,你都知道吗?
导读:近日,很多农民朋友咨询小编,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所设的权益问题。这是当下至今后一段时间三农领域最受瞩目的一类问题,无疑农村的情况极为复杂,相关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土地管理法也刚刚实行。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待同步跟进,如果对有关困惑给出一个确定的回答是很有难度的。给大家总结宅基地问题的基础事实,这将会对大家的依法理解自己所面临的困惑指明方向。
一、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系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个人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我们在三全分置改革当中所说的资格权,农民所称的我家的宅基地那应当理解为我家建房合适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而不能理解为这个地方就是农民自己家的。
二、非宅房屋认定宅基地难度大,。实践中,一些农民朋友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要求对自己的所谓的非宅房屋按照宅基地上房屋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并且给予安置。这是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其原因是这些非住宅房屋的用地多是通过当初村民与村集体签订了租地协议租赁协议有偿得来的,那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确定涉案的土地并非宅基地其上建造的房屋也自然难以按照宅基地上房屋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安置。
三、村民建房占地需经依法审批,不能随意占地建房。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而根据新法施行选择做法以及地方性的规定,宅基地要经过农户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和区县政府审批四大环节,少一个村民也无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这样建设行为就涉嫌违法建设,而一旦涉案房屋是我们说的去年建成的,又是无证房,显然他就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就会随时存在被乡镇政府以违建的名义责令限期拆除的风险,在面临征收拆迁旧村改造等等的时候呢,也极有可能会不予补偿。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仅仅是村长点头同意建房是没有用的,村长和村委会,都没有这么大的权力。
当然,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个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了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以及它所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不再来干涉这方面的问题了。而且宅基地的相关管理的权限也交由地方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来负责,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在需要来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要注意新程序上的变化,一定要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来申请和使用宅基地。不然就会对未来在面临征收拆迁的时候的权益保障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