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强拆程序】律师解答: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强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明确了强制执行征收被征收人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的律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的律法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需要经过法院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方可实施。那么国家律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的住房,针对村民拒绝履行义务拒绝合作、拒绝拆迁征收土地以及房屋的被征收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类问题将如何处理呢?
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条例明确了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行政机关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并且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被征收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征收方案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有意干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希望广大被拆迁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如果被征收人在过程中如果遇到各类难以解决或者困惑时应及时寻求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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