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城里人”注意了!户口迁出后,也可拿到老家的拆迁补偿
现在土地确权的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试点地区的农民也已经抢先一步拿到了土地确权证书。宅基地的继承、拆迁补偿等是在土地确权的过程当中产生的最为显著的问题。据了解,当初很多人因为就业或者学业等因素,为能够享受到城市的社会福利,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了城市,成为了城市户口。
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而分配给农户无偿使用的。实际在遇到农村拆迁时,一般都会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排除“户口已迁出人员”的征收分配权利,且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很多“户口已迁出人员”没有享受到拆迁待遇。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农民而言,在遇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时候是否可以领到拆迁款呢?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两种
一、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无论您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只要是房屋实际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是不区分户口的,都可以享受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二、宅基地的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所谓“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归村集体,村集体再进行分配。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补偿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货币补偿;另外一种是置换补偿,也即另行审批宅基地。
比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所以,征地拆迁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补偿不可混淆一起的,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补偿就认为宅基地已经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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