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只能等着房子被拆吗?可以反悔吗?
导读: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们一直呼吁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请千万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就代表认可了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后面再想反悔可就难上加难了。那是不是签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只能认栽、只能等征收方来拆房子呢?其实也不是的。
就在前一段时间,我接到一位当事人的来电:电话里刘女士诉说自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骗签了,还说近几天征收方就可能来家里拆房,问我们有没有办法能留住房子。通过和刘女士的交流,我们得知了她的房屋在2018年上半年遇到了征收,由于刘女士一家人不是很懂法,加上是第一次遇上房屋征收,对房屋征收更是一窍不通,致使刘女士中了征收方的圈套,被骗签了征收补偿协议。
据刘女士讲述,最开始工作人员到家里商谈补偿问题时,对方只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也就是只补偿盖房的钱,其余不予补偿。刘女士一家人对该补偿标准十分不满,致使第一次协商也就不了了之。后面也来过几波工作人员,上门来协商房屋补偿问题,但补偿相比之前并没有提高多少,也因此刘女士一家人没有签订协议。直到2018年七月的一天,征收方再次上门协商补偿问题,刘女士还是坚持不提高就不签字搬家。可没想到,征收方这次不仅同意了自己要求的补偿还答应多给出一大部分,紧接着就拿出了一份文件要求刘女士签字,说只要现在签字,刚才约定的补偿一份不少的补偿给刘女士。刘女士也不是很懂法,根本不知道签了文件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脑子一热就糊里糊涂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可就在签字的第二天,征收方就翻脸不认人了,还威胁刘女士说协议已经签字了,尽快搬走还能给点补偿,要不直接拆了,一分钱不补。刘女士无奈下,拿起了电话……
听完刘女士的讲述后,我们先安慰刘女士让其不要着急,并向刘女士指明她虽然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此协议是哄骗刘女士所签订的,且该协议严重违反了刘女士一家人的利益。随即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刘女士是在征收方哄骗下签的协议,请求确认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判决补偿协议无效,张女士也与征收方重新协商了征收补偿,并拿到了合理的征收补偿。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并不一定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下,在哪几种情况下,就算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1.没有征地批文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是十分严格,如果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就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法审批、合法补偿基础上形成,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当地征收部门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时,就来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所签订的协议大多数是无效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是法定征收主体,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项目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部分征收方根本不具备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资格,例如村委会和一些街道办的部门压根就没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权利,所以他们就算是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协议。此外不光要查看征收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我们是可以追认协议无效的。夫妻共有一处房屋,只有一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还要一种情况就是,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却在签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3.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面提到的刘女士的案例,就是出现欺骗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签订的协议无效。这也证明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
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也存在部分签订协议无效的情形。但我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保持“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心理。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寄托在后面的救济上面。毕竟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签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后面维护利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所以在前期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在拿不定主意时,建议请专业征拆律师及时介入,以争取最大化的补偿,如果到房屋征收的最后阶段才想到请律师,很可能造成覆水难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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