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程序】拆迁户必须明白的事: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是什么?
在拆迁中,我们最经常听到拆迁办说的一句话就是,“你的房屋没有土地证(房产证),这属于违建,补偿嘛,每平方只能给你这么多”。如果你不同意,那接下来不久,可能就会收到当地规划局或者综合管理执法局发过来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可能在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你的房子就当地政府当做违建拆除了。
违建就成了拆迁中避不开的魔咒,一旦碰上这个词,被征收人的补偿就少了一大截,甚至没有补偿。那么到底什么是违建,违建拆除有哪些程序呢?
违建,也就是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定义,但是各省市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一、违章建筑认定主体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其他部门出具法律认定文书,直接对被征地拆迁人下达限期违章建筑告知书,这属于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
通常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或者发现有违法事实的情况,确认违法事实,决定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过程是进行调查举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被询问时,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不能签字。
三、违建认定和强制拆除
(1)告知,听取陈诉,申辩
规划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先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和证据等材料,当面申辩。
(2)申请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被征收人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行政部门申请听证。对于听证程序,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不要错过这个程序。若听证比较公平、公正的,最终不会作出处罚决定的。
(3)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通常是一并送达的。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这两份文书,说明事情已经到紧急关头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当做违建强制拆除了。
这里要提醒一点,很多被征收人都以为自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签字,这个处罚决定书就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这是认识是错误的,签收不仅不影响什么后续维护利益,而正是签收这一项程序,为我们后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实践中,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时候,一定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尤其是有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天,行政诉讼时效为6个月。被征收人如果在收到这类法律文书,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在时效内走法律程序,以免错过时效。
(4)拆除
如果本征收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先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的全部内容。这个阶段是拆迁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一旦遇到,也暴露出了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动机。各位被征收人,一旦遇到“违建强拆”,要悉知“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早日做准备,及早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做到知己知彼,方可百战百胜,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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