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认定了“非本村常住人口”,就不能拿到拆迁款?
在安徽省的某个村子有一位叫刘女士的普通村民,刘女士的户籍从出生后就没有迁移出村子外,在1996年后刘女士一直在外打工,由于存在里承包的地被村里的生产队调整收回了。
到2012年,所在地的公安局详细的了解了刘女士的具体情形,第二年就为刘女士补办了相应的户籍,并批准了刘女士属于村的村民这一事实。
在此之前补办居住,村里属于刘女士的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负责人收集和乡党委的告知刘女士常住人口登记核查前村,刘女士的户籍还没有补办,刘女士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位置,在村里得到同样的补偿是不可能的。
对此刘女士很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从出生就是村里的人,只是因为工作需要外出打工,如今为什么不能和其他人一样得到相应的补偿?
难道农民工不能经常在村子里,所以就将其认定为“非常住人口”,然后不给征地补偿安置吗?
案件重审后,最高法院对此事作出终审判决:区行政机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80日内,将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赔偿刘女士。
在外打工的农民朋友到底能不能取得相应的补偿,可以享受与其他村民的补偿利益的一样吗?如今,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对案件的刘女士约束力的意见,回答大家这个问题。
农民进城务工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贡献,权利不应该打折扣
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农民进城打工是为了为国家整体做贡献,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利和就业环境。
对此,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面前,村委会要及时告知农民工适当行使权利。
因此,外出务工在外地,也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一切民主权利,不能因为外出务工人员不经常在村里居住,对待外出务工人员,即使我们一直没有在村外工作,我们也依法拥有一定的村民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由于这些合法的集体土地村的成员被征用,农民工和其他村民一样,应该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合理根据的位置,以及在土地补偿的分配。
不常住在村里不意味着失去村民资格,不能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有很多人和刘女士一样长时间不在村里,通常原因是由于参军、读大中专和大学或者在外服刑等等。
虽然农民朋友一直不在村里居住,但他们的户籍等仍然属于村里,也没有参与过其他村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他们仍然拥有本村村民的资格,即有权得到土地补偿和安置,并与其他村民公平地参与补偿金的分配。
人们征用土地不能因为他们不给他们长期在外务工的补偿,他们不会被放置,会从人口的核查范围之外。
综上所说,在外打工的或者在外求学的人,不要担心因为自己不在村子里,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利。只要我们还是村子里的人,征收方就不能将我们排除在安置补偿范围之外,村委会在为村民分配补偿款的时候也不能不让我们参加。
如果有一些农民朋友在补偿安置和补偿分配过程中,当被征收人采取不合理的方式剥夺农民朋友的补偿权时,我们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然后去寻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