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农村部2020重点工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弄懂了吗?
导读: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通知部署。其中,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位居第一部分。那么,究竟何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呢?将在今年着重推开的改革举措又有哪些?这项已进入第5年的重要改革将会对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小编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些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和内容】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这项改革正式提上了日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自然要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上,这主要包括3大类: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围绕以上3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即是今年改革的重头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的《通知》,2020年将重点从以下层面落实改革举措:
其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2016年的《意见》中,对此是这样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意见》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首先看户籍,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本集体是否存在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后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其是否在本集体内承包有土地或者分得了宅基地。
在目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生产生活关系”始终被作为最重要的裁判依据。户籍关系虽是第一位要考虑的,但却不能绝对的、单一的作为判定标准。
据此,以往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常遇到的“外嫁女”“离异女”等问题将有望通过改革落地而予以彻底解决。拥有成员身份的自然就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安置。
其二,折股量化资产。《意见》指出,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自2017年起)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其三,办理登记赋码等确权工作。《意见》指出,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
其四,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中对这一重要问题的表述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据此可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这二者在法律地位、作用上的区别,结束目前在许多地方村民委员会“一肩挑”的现状,从而更大程度地维护本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将集体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在明小编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上述改革举措看似有些晦涩难懂,实则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村民们一定要密切关注所在村、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向,依据《意见》的明确精神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主自愿地参与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勇于对“齐步走、一刀切”说不。那么,改革的红利就一定会尽早体现在农民的头上,从大的方面看,这对于农村征地拆迁时的法治状况也将起到重要的助推和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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