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太低买不起新房?农民提升补偿途径大全来了!
导读: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是长期以来困扰被征地农民的最大难题,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更是复杂多样。特别是在一些城乡接合部的“城临村下”的地方,一些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每平米仅有不足千元,适用的计算标准完全是十多年前制定的那一套,已与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严重不匹配。那么,要想实现征地补偿的切实提升,农民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去做努力呢?本文,小编为大家解析提升农村征地补偿条件可做的5件大事。
【大事之一: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法律赋予村民的最重要的救济权利就是针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了。
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如能切实保障,就能在第一时间获知即将采用的补偿标准、方式究竟如何,对其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才有提议修改、完善的可能性。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而根据自然资源部日前连续召开的会议精神,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对于这部分正在推进中的“老项目”,村民也可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主张此阶段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权利。
【大事之二:针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
所谓“征地批复”,即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作出的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一般认为其属于政府内部的审批事项,并不可诉,但却能够依法申请作出它的省级政府进行复议。(2018)最高法行再8号行政裁定书对此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有兴趣的被征收人可以搜出来一阅。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据此,被征地农民若对“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年度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等名头的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不服,可向省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考虑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大事之三:针对补偿安置标准、方案申请协调、裁决或者复议】
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案是在实践中有所区别的两种对象:标准涵盖省、市、县各层级制定的文件,而方案多指某一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这两种直接关系到征地补偿结果的东西都不能直接起诉,但却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协调、裁决程序尝试救济。
小编将这一救济渠道的法律依据简要罗列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指出,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另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等争议,应通过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裁决(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程序解决。
那么,村民到底应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协调、裁决呢?上述规定因制定主体、年代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交叉、混同之处,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通知》精神在实践中已被地方政府所普遍适用。
譬如安徽省在2012年的《通知》中就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省人民政府不再进行裁决。
故此,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施救济是完全可行的,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事之四:针对分户作出的补偿决定、补偿事项告知复议或者诉讼】
分户针对具体某户村民作出的补偿决定可复议可诉讼,这一救济途径主要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引导起诉人针对直接确定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决定(补偿裁决、补偿内容告知书以及具有具体补偿内容的公告、告知书等)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理解,凡是名为决定、裁决的文书一般都是可复议可诉讼的。但农民朋友要重点理解其内容是否牵涉补偿安置方面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可单纯通过文件名称来判断是否可以救济。
【大事之五:起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通常被认为是征地补偿纠纷的“最后救济渠道”,法院会对补偿安置及征地审批程序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在补偿安置未依法落实,即既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未依法提存补偿款且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将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小编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上述5件大事的发生顺序大致如此,农民朋友可一一对应予以紧盯,以确保自己全面、及时行使救济权利,穷尽法律途径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遇到疑问的,一定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辅助步骤,以在上述“主战场”上赢得更多主动权。最后需要牢记的一点是,切勿一味拖延、耽搁直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再去咨询律师,因为这份决定并不一定会出现在具体的个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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