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没法维权了?签订的这些协议无效!

导读:小编在日常解答当事人疑问中,常常听到当事人哭诉道:拆迁补偿款太低,严重不合理,但是自己基于征收方、开发商等各方手段压力,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安置补偿协议,追悔莫及,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是不是房屋拆迁跟自己没关系了,自己就不能维权了?律师回答:不一定!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了。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协议即使签订了也可以维权!

【不具备签协议的主体资格的协议,无效!】

我们国家拆迁相关法律对征收方拆迁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将拆迁的主体由开发商等民事主体调整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拥有能够征收国有土地主体资格的只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那么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现实中,常常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是村委会、开发商抑或是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那么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没有征地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土地是稀缺资源,我国的法律对土地的保护也是非常严格,土地征收的话,也是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如果地方征收方想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拿到征地批文后才可以进行合法征收,并且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因此,如果征收没有批文的话,本身就属于根本性重大违法,没有征地批文而签订的协议,大多数也是无效协议。

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没法维权了?签订的这些协议无效!

【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

实践中,各种逼签手段层次不穷,存在很多被征收人,虽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其协议签订的时候确是真真实实的遭遇了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实际上,即使是行政协议,其本质上还是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在其真实意识表示下签订才是有效的,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抑或是基于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胁迫、欺诈而签订的意识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

【房屋评估价格明显过低,补偿严重不合理的协议,可变更可撤销!】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了这种问题,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征收方选择的评估机构,自己从来没听过,没参与选择过,房屋走形式般的简简单单测量后,出具的评估价格非常低,严重偏离市场价,签订协议以后,生活水平也严重下降。而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拆迁不能降低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房屋评估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类似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如果签订的协议,偏离市场价值,明显显失公平的话,那么同样是可撤销可变更的。

当然除了以上规定外还有一些个别情形,比如,被征收人的房子土地等,不在征收范围内等,那么签订的协议自然也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小编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当遇到拆迁问题,首先是不要随意签订协议,一旦基于各种原因签订了不公平、不平等的协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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