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真的可有可无吗?

导读:近日小编在咨询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了解甚少,有些被征收人甚至觉得该程序可有可无毫无意义,但事实真是这样吗?本文通过梳理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结合以往小编代理听证会案件的经验,告知您听证会的重要性以及该如何申请并参与听证会。

【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如果多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且最终很有可能根据听证会的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不仅如此,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两个阶段都存在听证程序,一是拟征地阶段,二是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阶段。

三、其他程序中的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例如,企业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责令关停或者被认定为违建处较大数额罚款时是可以要求听证的。并且行政处罚的听证结果将作为最终的依据。

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真的可有可无吗?

【如何申请并参与听证程序】

一、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召开

当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召开听证会时,一般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2)听证主要事项;(3)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如果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涉及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书面申请听证后,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真的可有可无吗?

【实践中参与听证会的优势】

1、召开程序简单

听证会不属于司法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召开听证会只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即可。

2、参与人数不限

听证会一般不限参与人数,所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参与,一般只需要登记姓名即可,这点不像行政诉讼中庭审旁听人数一般是有限的。

3、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律师

和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类似,听证会中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在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参与质证和申辩。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事人更清楚了解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4、听证笔录具有重要意义

在听证过程中,一般会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这些焦点问题会被记录到听证笔录中,如果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事后会根据听证笔录修改方案,形成最终意见。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很大可能会作为相关机关做出最终决定的依据之一。

综上,小编建议您不要忽略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多有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关键问题都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辩论明晰,最终征收方极大可能根据听证笔录修改了安置补偿方案,这样在征收决定下达前就可以达到合理的补偿标准,极大的提高了效率。听证程序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不要因为不了解就想当然的认为其没有意义。如果您想参与听证但对相关程序仍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错过申请听证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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