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土地】河北邯郸数十亩麦地被强行推平,村支书真的有这么大权力吗?
导读:据上游新闻日前报道,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西付集乡杨现村的120亩麦子被村支书带人用推土机全部夷为平地,试图阻拦的村民更是被不明身份的壮汉抬着扔到了2米多深的坑里。那么,村支书所称的招商引资建养殖场是否能成为其“征用”村民承包土地的理由?少数村民拒绝签订所谓“青苗补偿协议”真的是在阻碍村里发展吗?显然,这位村支书的法治意识亟待学习和提升……
【要点一:强行推平青苗完全于法无据】
在村民不同意所谓“土地征用”并铲除青苗的情况下,村支书有权带上一帮人、开上推土机就去“强制推平”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耕地上种植的麦子等庄稼、作物的所有权属于种植其的农民或者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庄稼、麦苗等青苗可不是村集体的而是村民个人的。
显然,村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清理青苗”必须符合3大法定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事实或者行为。而报道中的占地行为显然并非“征收土地”或者“征用土地”,而仅仅是村集体对农用地的流转行为。
第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村委会、村集体均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第三,在村民不配合的情况下,需要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此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由此可见,报道中村支书强行推平麦地的行为完全于法无据,严重超越其职权范围,无视法律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违法性质极其严重、恶劣。
【要点二:报道中的占地行为并非合法的征用土地行为】
报道中,村支书一再强调其占地行为系对涉案农用地的征用,“有土地征用公告”。
然而村支书的这一说法却直接遭到了当地乡土管所负责人的“打脸”:杨现村确实是招商引资进来一家养殖场,但是养殖场用地不是征收征用村民的土地,“是租赁杨现村集体流转的土地,而且土地的性质不是基本农田,是一般用地。”
显然,村支书对征用土地这一概念的内涵存在误解。
第一,征用和征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应被混为一谈。征用多出现于抢险救灾、抗击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具有临时性特征,用完的地方、物品原则上是要归还的,而这明显与村支书口中的“招商引资建养殖场”无关。
第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报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而报道中的占地行为显然“够不上这个资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由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
如此一番分析我们便不难得出判断,乡土管所负责人的说法更具有可信度。那么既然是租赁、流转集体土地的关系,就存在一个“你情我愿”的前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若不同意流转、租赁其种得好好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其接受所谓“补偿”而将土地交出。
小编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协议约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村集体无权擅自侵害。自然资源部的最新政策文件并不禁止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但其建设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且不得侵害已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通过这则报道,大家也能对征用、征收、集体土地流转等概念的区别有所了解,明确何种情况下何主体有权强制推平地上青苗,这对广大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保障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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