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一下查封上百户民房,如此拆违行动真的合法吗?
《行政强制法》对查封行为的实施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查封房屋这类对房屋居住使用人权利影响巨大的行为,更应当秉持行政适当性原则进行谨慎处置。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当事人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所作出的查封行为应当被依法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10多年前买的房一朝变违建】
委托人杨先生等几十户人的房屋都位于L省D市某村。杨先生等人基本都是于 2003 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该村村长,该村村长因为新农村建设成绩突出,获得了全国劳动模范,并且受到多位领导人接见。
当时该村长介绍说本村正在响应政府号召,利用村中荒山荒坡建一些小民房,希望拥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前来购买,共同开发建设本村,并承诺给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所售房屋的房产执照及集体土地使用证。
而且开发此处房屋的企业正是该村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开发公司,于是杨先生等人纷纷与本村的开发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过了十年之后,该开发公司因为非法占用土地被起诉,法院判决要没收此处所有房屋,于是在2019年11月当地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上百户房屋进行了没收查封,将在此居住的人赶出去,并把所有房屋的门窗全部封死。
此事发生后,杨先生等人实在想不通,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没事,过了这么多年怎么突然就变成违法建设的房屋了呢?而且直接就对房屋进行查封没收。
【法律分析:查封、强制执行皆有程序性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实施查封必须有正式的决定书,并且要说明查封的事实和依据。但是杨先生等人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不管房屋是否违法建设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实施程序,否则当事人就失去了救济的权利,这与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上述法规中明确了在作出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催告,催告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但在本案中,实施机关并未下达任何催告书,直接就进行了强制查封,更谈不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实施机关的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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