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对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行为不服,究竟复议还是诉讼?
导读:大家都知道,被征收人对征收拆迁中出现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关键性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具体个案中,选择复议还是诉讼究竟该如何考虑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考量因素……
【基本规定:先复议再诉讼与直接诉讼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4、45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条则针对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据此,在征收领域法规并未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这两种救济途径。不过,一旦提起了行政诉讼,就不能再回过头去申请行政复议了。
需要牢记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从对救济期限的准确记忆角度,尽量不要将“60日内”记成“两个月内”,因为两个月未必是60天,1天的时间出入也可能导致救济期限的届满和权利的丧失。
【究竟怎么选?不妨比比整个程序所用的期限】
在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中,“以时间获取空间”的战略是极为重要的。只有运用法律途径尽量延缓强拆、逼签的锋芒,才可能为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搭建协商谈判平台,通过沟通调解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创造条件。
基于此,小编提示大家可以从这两种选择所需的期限上考虑这一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据此,60日(申请复议期限)+60日(作出复议决定期限)+15日(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是被征收人选择“先复议再诉讼”这一途径所可能经过的期限,合计大约是4个半月左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若被征收人选择较为简明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根据这一规定,5个月零30天是再起诉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显然,选择直接起诉能够为被征收人争取到大约一个月以上的协商沟通时间。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情况,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比“先复议再诉讼”在时间、期限的运用上对被征收人一方更为有利。
不过,小编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究竟如何选择这两种途径不能仅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以下因素同样需要大家根据具体案情慎重考虑:
一是涉案项目所在地的整体法治环境状况。“拖”到5个月以后再起诉的前提是拆迁方真的会严守法律规定在起诉期限内不采取强拆、逼签行为。若拆迁方的逼签甚至强拆可能提前到来,则被征收人很可能需要考虑尽早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表明自己依法救济的坚定决心。
故此,在上述法定救济期限内究竟是尽早提起程序还是期限快要届满时再提起,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去选择,不可一概而论。
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的违法程度。譬如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存在较为明显、低级的违法点,那么完全可以考虑先提行政复议,促使其上级政府部门通过内部纠错来寻求对决定的撤销。此时,行政复议具有获取最终结果效率高的优势。
反之,若被诉行政行为系房屋征收决定等较难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为,被征收人意图寻求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来逐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那么诉讼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是否寻求庭审过程及“见官”调解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据此,行政复议大多数都是书面审查,并无“开庭审理”环节。若被征收人意图通过提起程序寻求与拆迁方负责人“见面”沟通、调解以尽快解决补偿安置纠纷,显然依法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途径更有优势。
小编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所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和所要陈述的理由、意见都是最重要的。故此,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极为必要。究竟如何选择这两种救济途径,也应当首先询问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尽量遵从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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