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未下发拆违公告,仅凭拆违通知书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在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征地拆迁的矛盾也层出不穷。在征地拆迁中最令群众生气的某过于,房子被强制拆除,却找不到部门承担这一违法后果。各个部门都在踢皮球,均表示自己与违法强拆没有关系,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乌鲁木齐的居民李某,就遇到了这个情况。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他是如何做的吧。
房屋有产证,但依然被认定违建拆除,事后却找不到拆房主体
1984年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区修建住房一栋。2003年1月3日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为李某的涉案房屋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03年3月6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李某的涉案房屋核发了房屋产权证。
2017年12月18日该地区执法局执法中队,依照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部署,认为李某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仅对李某下发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于2017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已取得建设许可并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建筑,拒绝拆除。2017年12月20日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为此,李某多次找到区执法局、区管理委员会寻求说法,但区管理委员会表示自己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行为,房屋拆除是区执法局做的。区执法局则表示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行为。
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这两个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执法局、区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未下发拆违公告,仅凭拆违通知书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来看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第一,涉案房屋被拆除时,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其虽称并未实际参与强制拆除,但涉案房屋在其行政辖区范围内,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拆迁工作具有推动的作用,因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区管理委员会系本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第二,被告区执法局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区执法局是该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违法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且区管理委员会亦表示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被告区执法局作出,故区执法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我们来看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为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两被告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未向李某发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书面通知,未向李某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未向李某告知法律救济的途径,未保障李某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应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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