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征收方未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法院裁判:支付货币补偿228万元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房子被征收后,我们最关心的便是补偿款和安置房什么时候给到位。东北某地区的高先生却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房子被征收后,征收方与高某口头协商改成了货币补偿,没想到货币补偿也也迟迟没有得到履行。下面小编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一下,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征收方未履行安置协议,法院裁判:支付货币补偿228.8万元
高某拥有一套门面房,面积为104平方米。2013年9月5日,高某与征收方签订《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2017年12月25日,征收方告知高某回迁安置的房屋为8号楼1号门市。但12月30日,征收方再次告知高某无法安置到8号楼1号门市,口头承诺按照8号楼1门市的评估价格对高某给予货币补偿。从2017年8月起,征收方不再给付高某过渡期补偿费。
期间高某多次找到征收方,直到2019年9月,征收方与高某再次签订了《非住宅货币补偿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变更房屋安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由征收方按照每平方米22000元,给付高某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2288000元。但征收方至今仍未履行。
无奈之下,高某一纸诉状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征收方付高某货币补偿款22880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每月4680元给付高某过渡期补偿费。法院最终认可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交付高某补偿款及过渡费。
律法小贴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明确以下三点
其实高某的遭遇在拆迁中并不少见,很多被拆迁人房子被拆迁后,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得不到安置房,虽然最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但这期间我们所耗费的人力精力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即明律师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这些损失,我们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
1、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一定要约定时间
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合同的履行时间,一定要约定补偿款的发放或安置房的交房时间。
2、 明确违约责任
风险不能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如果逾期不支付补偿款或不提供安置房,违约责任该如何处理要写的清清楚楚,防止征收方违约我们无法维权。
3、 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如果签订协议之后,发现没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时间,或者虽然约定了支付时间,但是征收方总是以”还在审批”、”政府没钱”等等理由拖延支付补偿款,我们就要及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了支付期限,期限届满后就可以起诉主张权利。没有约定补偿款支付履行期限的,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如果协议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还可以一并主张违约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几点建议,希望在拆迁过程中每一位被拆迁人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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