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谁有权利合法征收你的房屋?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你搞清楚了吗?
导读: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建设也趋于现代化风格,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很多老旧的小区与生活区都被拆迁转化为更为现代化的设计。拆迁本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促进整个城市的建设,而且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生活中因为拆迁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纠纷也不在少数,好事却变成了一种坏事,出现这种尴尬情形的原因无非就是赔偿金不满意或者是拆迁手段过于暴力这两个原因。那么,但你遇到这种情形时应该找哪些部门解决呢?找对部门是解决问题成功的一半。
征收主要是出于国家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的需求,由行政权力强制收回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并给付一定的补偿,这里的集体特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什么类型的房屋会被划分进征收的范围呢?一般是国有土地或者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会被划进征收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得知,国家的征收行为是强制且有偿的,同时,对于可征收的主体也进行了限制,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的一律不是适格的主体,像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开发商或者村委会等都是经过委托的。
参考案例:市、县级政府躲不掉的职责
张某是河南省漯河市人,自己的房屋经过当地行政部门征收之后,迟迟没有拿到该有的补偿,最终无奈之下,聘请律师帮助其解决。律师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中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后来,律师又像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终,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律师起诉的行政行为与行政主体适配儿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律师在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时递交了《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漯政土﹝2010﹞141号)、《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漯国土资告﹝2010﹞13号)作为新证据,该份证据用以证明张某房子被征收的主体以及补偿主体都是当地国土资源局与政府公告并实施的。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提出的证据的三性均符合,证明的事实清楚明确,撤销中院的判决并制定判决,最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法律分析:找准“主”,维好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商进行实际操作。委托实施并不代表着行政权力的出让,行政责任依然是委托方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征地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我国实施的是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是土地,土地之上的房屋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综上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时才可以进行公告征收,并且要附上征收的补偿安置等措施,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均无权。当然了,在实际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当地信息公开的一些信息进行判断。
最后,小编还要给大家强调一下,可以审批征地的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实际组织实施的主体。在国有土地的范围内的征收工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如果你看到除了上述主体之外的单位进行公告征地都是越权的行政行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性,积极的采取应对措施,在这种情形下,责任主体都应当是当地的相关政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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