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针对违法建筑,平时无作为,一拆迁就打击,这是滥用职权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等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不能怪农民。
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以上两段文字摘自河南省高院(2017)豫行终2450号裁判文书)。
违法建筑忽视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因而治理违建应是每个地方都需要主动去配合进行的一项工作,任何有关部门都不能消极应对,当然更不能打着违建的幌子蓄意去操作其他的项目,比如说“以拆违代(促)拆迁”,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先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再进行不经程序的强拆或低补偿、无补偿拆除。不可否认有些建筑确属违建,有关部门应要严谨查处,但违建不能是一拆迁就打击,不拆迁不打击;而在征拆的过程中,更不能恶意的去认定违建,有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或当时管理制度原因存在违规的行为,这不属于违建,执意要打击,这是于百姓不利的、不公平的。
针对违法建筑,平时无作为,一拆迁就打击,法院裁定这种行为是滥用职权。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真正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以及拆迁中的违建认定与处理问题。
违建认定
一、法律依据。一种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房屋建设必须只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否则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必须拆除,应当给当事人补办证件的机会。
二、认定主体。谁才有资格作出此行政行为?在城市中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在农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而决不是村委会或其他机关。
三、认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还需要满足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和送达违法建筑认定书等步骤。
违建拆除
一、实施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在违法建筑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的时候,可以决定限期拆除。与房屋征收程序不同的是,征地拆迁中房屋的强制拆除只能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警惕“以拆违代征收”。
二、何时强拆。《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必经程序。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的义务,并对催告的形式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之后还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有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关于拆迁过程中的违建认定与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法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处理应发生在房屋征收范围认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的这一时间阶段内,而非拆迁过程中。因而,被征收人应在这个阶段及时整理好各种建造合法的手续依据,以在征收调查登记环节顺利过关。如果被认定为是违建或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存在异议的,需及时申请复议或诉讼。违建认定结果的撤销,是后期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范围的认定,以各种“暂停公告”发布为标志,如暂停办理入户分户、新建扩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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