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遇到拆迁把握这5个“关键点”,别给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留余地
尽管法律规定了征收拆迁领域的公平补偿原则,但被征收人若想获取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挡,尤其是征收方为减低成本与缩减工期乐此不疲的进行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等。因而对被拆迁人来说,在拆迁之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预防”违法暴力强拆的波及,防止意外与不幸事件的发生,这是几位必要的。尽管做好了准备工作也不能将违法暴力强拆的事件完全扼杀在萌芽中,但是做到以下几点可大幅降低意外的发生。遇到拆迁把握这5个“关键点”,别给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留余地。
一、被拆迁人明确房产证所有人,做到无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公房承租人,二者将根据政策依法享获得补偿的权利。所以,尽早明确房产证持有人的信息就越发显得重要。当被拆迁人的名字既不存在于房产证上,又无共有形式持有的相关证明。很可惜,拆迁征地相关补偿政策与你无关。
然而根据一些实际案例,我们能清晰知道被征收人通常是存在无法确定校准的又与拆迁征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往往被征收机构利用。当被征收人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权属性不明确,居住人又复杂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都想分一杯羹,最后征收机构与个别居住人以利益为诱饵达成某种私下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征收机构将按照与产权人达成协议的结果执行拆迁。无论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实是否属实,也不能阻止拆迁机构由此为突破口进行的强拆。所以被拆迁人应尽早明确产权,让拆迁机构找不到漏洞,才能够避免强拆事件的发生。
二、为房屋、土地领证,以防因“无证”听之任之
当被拆迁人的房屋以及土地属于“无证房(地)”,征收机构就很有可能以被拆迁征收人居住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土地,通过利用法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逼迫强拆。所以,被征收拆迁人应尽早切为自己的无证房屋补证、收集能够证明其建造合法性的证据。
然而,在我国农村,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相关制度均规定,对农民占有的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要尽快办理登记发证……
因为征地拆迁时,法律要求要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一系列的补偿。所以,被拆迁征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部门颁发的证件,同时有关部门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尽早的发给农户,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三、仔细研究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为强拆提供“依据”
根据要求一旦被拆迁人与拆迁机构双方签订了协议,就意味协议具有法律约束,被拆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故此,被征收拆迁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存在异议以及另有要求的,或对涉及征收补偿的其他关键性问题存在问题,坚决不要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按手印,否则后果将无法挽回的。根据拆迁民事案件的经验,一旦双方签了协议,大大降低了维权的余地,尽管是专业相关的律师想要打赢官司也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几率很小。
然而预征收协议,同样不能轻易签字。因各地方的法规规章制度,预征收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数量足够一定比例,预征收协议即将生效。协议内容为最后补偿结果。所以被拆迁征收人明确条款内容,是最保险的做法。
四、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对征收项目进行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法律审查,明确项目意义。
1. 国有土地
被征收人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自主权益内容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涉案项目法律状况的权利,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选定的权利,对房屋评估流程实施监督、确认的权利,对房屋评估的结果提出复议的权利,就补偿标准、数额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的权利等等;
2. 集体土地
在审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权利的行使;执行政策的“两公告一登记”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征收人要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拆迁项目现实中所存在的异议进行沟通,为自己获取与征收机构协商的机会。
五、采取救济,阻止违法强拆
当发生了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决定”以及集体土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建领域叫“责令限期拆除”这三个最终判决生成将无法逆转。发现问题应立即上诉人民法院,以防拆迁机构专空子占先机坑害老百姓。
广大被征收拆迁人应该明白违法强拆不是突然时间,而是许多事件不能具体明确持续不断累积的结果。所以大家一定要善于发现问题,了解政策要求,及时与拆迁机构沟通,沟通无果上诉法院逐步学会用整体、系统的了解维权过程。拒绝违法强拆,做好法律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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