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这四个补偿原则不会变,不能侵犯与牺牲百姓的合法利益
拆迁补偿没有统一价,但征地拆迁这四个补偿原则是不会变的,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不容侵犯。百姓遇到拆迁要以以下四个标准为底线,偏离这些标准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因而不要轻易同意签字拆房。
一、不能低于现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不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偏离。
三、先补偿后拆迁
国家法律规定了征拆领域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进行拆迁,必须首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就补偿问题完全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拆迁行为。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纠正了以往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先拆迁再谈判,先让被拆迁的企业、个人腾退土地房屋,然后再协商补偿的问题。极大程度地避免了企业及个人的房屋、厂房被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款的局面。
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最低补偿标准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加上土地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最低的补偿标准是同区位拆一补一,若低于1比1的比例一定是不合规定的。
此外,拆迁人还要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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