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奖励金】征收“奖励金”设置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你是否也误解了?
发展,其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与旧事物的灭亡,是一个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拆掉旧的以建设新的,征地拆迁显然是当前社会推动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目前房屋征收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将会成为拆迁户。需要注意,征拆是一个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个人与家庭未来基本物质生活状况的重要事件,被拆迁人在整个过程中如果无法把控好其维度,补偿利益极有可能会严重受损。如何把控好征拆,今天就从拆迁“奖励金”的设置这一方面来提示大家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障社会协调公平,法律规定征收的一方必须履行提供合理补偿的义务,被征收的一方则享有获得这些补偿的权利。关于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不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为补偿内容,补助与奖励金同样也属于补偿内容,这其实是不能为大众所理解的。拆迁为什么要设置奖励金,其真实目的是什么?你是否也误解了?
设置奖励金的真实目的,当然是为了在征收拆迁补偿合理合法的前提条件下,促进征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补偿方案公布时,征收方往往会设置一个奖励期,被拆迁人若是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就能得到一笔奖励金。这有助于减少双方于征收补偿方面的争议,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方的对房屋进行的拆除行动。需注意,正常运用“奖励鼓励法”,设置的奖励金会处于合理范围内不会太高。大多征收项目本身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征拆于城镇化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所以我们被征收方应当要配合征收方进行征拆工作。
但从实践来看,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存在错误的表现。从被征收方来看,“搬迁奖励”往往分阶段逐渐递减,即越早搬迁奖励金额越高,有些人匆匆忙忙签字,过于追求高奖励金而忽视了征收补偿协议本身的合理性。从征收方来看,有部分人刻意不把“搬迁奖励”当做是一种鼓励百姓配合征拆的奖励方式,而是将其当做一种用于迷惑被征收方以达到快速拆除、降低补偿目的的诱饵。具体表现则是,将本应合理给予的补偿金数额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补偿金还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除,而补偿协议本身又并不合理,补偿远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在实际给予时,这些高额的奖励或许并不是征收方额外给予被征收方的,而是从其本应得到的补偿款中克扣出来的。从最终结果来看,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以说人类逐利本身是没有错对之分的,但逐利必须要讲方法,有准则,求底线。《补偿条例》规定了奖励是补偿内容的一部分,那么它就是补偿内容的一部分,它与其他所有的补偿是并列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混淆。这样的话,被征收人配合征拆的进行有必要接受这样一笔奖励的,但要善于分辨征收奖励是否合理,避开高奖励陷阱。由于设置奖励金只是一种调动人积极性的鼓励方式,所以合理的奖励往往不会太高。而征收方可以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来鼓励被征收人,但不管给出多少“拆迁奖励”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依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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