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强调:征收补偿要重视被征收人利益,遵循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存在争议,因而无法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小编认为这里面争议的焦点无外乎就是补偿的问题,这也是征收过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补偿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就会引起被征收人的不满。这也是为什么社会频发强拆事件或频出钉子户的重要原因,其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易引发群体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征收补偿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放于同等地位,重视被征收人的利益,并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实施,才能保证被征收人与国家的利益。那么,征收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呢?
征收补偿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
我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着完善,其经历了差额、足额,一直到如今的公平补偿。这是我国补偿政策方面的一大进步,公平补偿原则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可以说能够做到这一原则就可以基本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中的公平补偿原则是指通过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及公众参与,制定能够反映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能为大多数被征收人所接受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以该方案作为征收补偿的统一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在这里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是,我们都知道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人人期待的理想状态。尽管如此,我们也要追求相对的公平,而相对的公平是需要法律来实现的。因此,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行为,以达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
具体体现: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经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统一标准;
3、房屋承租人等用益物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从此条款中可以看出,征收补偿的收益主体还应包括用益物权人;
4、征收补偿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即补偿款应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被征收人,并且该房屋及周边环境适应居住;
5、征收人应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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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示:
我们在征收补偿中提倡公平,但是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僵化地将不同的的情况以相同的方式去处理。要充分考虑不同房屋的不同用途、面积、位置、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装修水平、交通情况等等因素,从而做好补偿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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