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补条例》中的八大规定,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严格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了征收方行为,充分保障着被征收人的拆迁权益不被侵害。2020年房屋拆迁中,如果征收方违背了这八大规定,你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轻易签字搬迁。应当明白,面临违法征收要积极维权。下面,就为大家具体讲一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房屋拆迁的八大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拆迁权益不被侵害,是维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坚硬盾牌。
一、先补偿后拆迁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拆迁方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张贴公示有期限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3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三、资产评估机构要由被征收人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明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私人庭院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1条指明,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就是指被征收房屋以及占有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在一切正常买卖的状况下,由了解状况的买卖彼此开展公平交易的方法,在评定时段自愿买卖的金额。因此,房屋征收中附设的庭院的补偿理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随后依据评定结果开展有效补偿。
五、对评定结果不满意,能够申请办理核查
假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是评定方法错误,依据评定方法的要求,能够自接到分析报告生效日10日内向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核查,假如对核查结果仍有质疑,能够在接到核查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的评定权威专家联合会申请办理评定。
六、 补偿方法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人要切记,征收方指定补偿方法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要求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还可以选择房屋所有权替换,这就授予了被征收人能够挑选补偿方法的支配权,它是不能丧失的支配权,除非你自愿舍弃。
七、不得逼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 行政单位的行政部门强制拆迁违反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大家一定要在征收维权中充分运用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积极争取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终才能获取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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